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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前準備 | 災中應變 | 災後復原 |

       當縣(市)政府接獲災情時,除注意鄉(鎮、市、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緊急救援之進展外,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區)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必要時成立縣(市)災害應變中心,由縣(市)長或其指派人員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鄉(鎮、市、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處理災害時,應通報縣(市)防救單位及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林地部分同時通報林務局),並視災害情況,研判是否請求縣(市)政府防救單位協助執行救災工作。
       而當能力不足或有必要時,可向國軍或「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提出救援申請;或申請直昇機救援。依據「縣(市)支援協定書」之簽訂內容,向鄰近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圖1) 災中應變圖

1.監控各地土石流警戒狀況

       由水土保持局成立土石流災害應變小組,參考氣象局雨量資料、土石流潛勢溪流、土石流警戒分區與發生警戒值資料,二十四小時監控雨量變化,並以電話及傳真通知已達警戒值之各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必要時應勸導或強制疏散民眾到安全地方,以減少災害損失及人員傷亡。

【長期監測】
       潛在災害地點期長期變動監測(土石流及崩塌地)。  


(圖2) 重點集水區防災監測

【中期監測】
       颱風路徑與降雨中心分佈、定量降水。


【短期監測】
       訂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與土石流觀測站建置。


(圖3) 土石流觀測站監測

 

2.成立土石流災害應變小組

【每10分鐘監控雨量】


(圖4) 雨量監控雙重管道
(以上圖片來源:http://www.ncdr.nat.gov.tw/chinese/ldprp/download/pdf/950816/950818-04.pdf


【監控颱風動態】


(圖5) 颱風動態圖
(圖片來源:http://zz.idv.tw/live_taiwan/


【通知緊急聯絡人】
       災情通報免付電話0800-246-246
       土石流災害應變小組電話 (049)2394234


【危險區重機械三級待命】
       至民國95年為止,全台各地共計466處土石流危險區域已設置重機械待命,下圖是其全台的分布圖:


(圖6) 重機械全台分布圖


(圖7) 重機械進駐圖

3.發布土石流警戒區與緊急通報作業

【發佈與通報作業】

(1)災情通報作業依據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辦理,由警察、消
        防與民政系統協助災害訊息與疏散避難統計資料之傳遞與通報。

(2)民眾發現土石流災害或有土石流災害發生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
        位、相關災害業務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
        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3)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土石流災害通報時,應派員就所轄區域進行調查、蒐
        集與查證,並將災情狀況迅速通報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及副知農委會水土保
        持局所屬工程所。(鄉鎮市區公所)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彙整轄區內各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所回報之災情,並
        將相關災情統計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副知農委會。(縣市政府)

(5)土石流通報專線:如有土石流發生或有發生之虞,可直接撥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土石流災害通報專線0800-246246,並可利用土石流防災應變系統查詢土石流相關
        訊息。

(6)如有土石流造成之人員傷亡,應速通報消防單位(119)協助救災,並由警察單位
       (110)維持災區現場秩序、進行管制工作等 。

(7)在警報發布後,為避免災區通訊中斷而導致救援單位無法得知其需救援之通知,
        鄉(鎮、市、區)公所在規定時間內,村(里)無回報或災害發生時,主動查問其狀
        況,作為災情之確認。

(8)鄉(鎮、市、區)公所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
        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緊急處置,同時通報鄉(鎮、市、區)長。

(9)鄉(鎮、市、區)長應視災害規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處理,必要時成立災害應
        變中心,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防救工作。


(圖8) 土石流發布時機

 
(圖9) 土石流警戒區分級
(以上圖片來源:http://www.ncdr.nat.gov.tw/chinese/ldprp/download/pdf/950816/950818-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