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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前準備 | 災中應變 | 災後復原 |

1. 防救災工作特性

● 防災手冊

       一般災害自發生前至發生後的整個過程可視為一個完整的災害管理循環(Disaster Information Task Force,1997),其可歸納程三個發展階段,如圖16-1所示,其在各段期間其災害管理系統與處理系統如表所示。

       在災害發生期間,以災害發生時之應變階段反應之第一時間最為緊迫。因此,如何在應變期間利用即時性的災害通報系統及災害資源管理系統,透過無線電或網路等傳輸體系接收相關資訊,並藉助災害模擬系統之電腦分析若幹時間後可能出現的災害,據以發佈災害警訊來提供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救援人員或民眾參考,以便進行相關地區的人員的疏散、救援資源調度與派遣工作。

災害管理系統

災害發生時間

災害處理系統

平時減災、災前整備

災害前

1. 災害感應系統

2. 災害計畫系統

3. 災害應變系統

4. 災害訓練系統

災中應變

災中

1. 災害通報系統

2. 災害應變中心

    3. 災害資源管理系統

 

災後復原

災後

1. 災害評估系統

2. 災害復原系統

 

表1 不同時段災害管理系統與災害處理系統 (資料來源:Nunamaker1989

 

       災害管理系統可分為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建四個階段,此四階段為循環管理的四個階段,以下就災害管理的個別內容作說明:

 

  災害管理四個階段

(圖片來源:http://www.ncdr.nat.gov.tw/chinese/ldprp/download/pdf/950816/950818-04.pdf

【減災】Mitigation

         以實際行動或措施,消除或減輕災變事件之發生與影響之機會,為防災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環。此階段需掌握災害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各種境況的模擬、潛勢分析及危險度調查等工作,據以提出各種降低災害的因應對策與行動方案。以持續性的行動來減低或消除各項災害的發生或衍生的影響。此階段需有專業學術研究的支援,依據災害的特性進行檢討,針對各種災害發生的地點、規模及強度,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藉以提供政府或相關的救災單位擬定防災的對策。
 

【整備】Preparedness

         整備係指針對災害發生時,藉由計畫、訓練及演練的方式,建立危機緊急處處的能力,在事先進行好規劃,以便在災害發生時有效率地做好各項救災的工作。此部分的工作包括緊急應變組織的啟動、傷亡人員的運送、救援物質的調度避難所的開設、對災情的掌握及傷亡的統計、逃生避難引導等,皆需定期舉行相關的緊急救災演習與演練,使相關人員均能熟悉工作任務的分配。
 

【應變】Response

         應變階段是災害管理階段中的重要關鍵,當災害發生時,必須在第一時間掌握到正確的災情資料,如此才能有系統、有效率的將救災資源集中,採取緊急應變的措施。例如中央應變中心的成立及是統籌全國的災情進行分析研判,由指揮官調度相關的救難組織與系統進行救援的工作,另外亦需提供災害避難收容場所供受災民眾的緊急避難、緊急設備與補給品的配置、生活物資的提供與分配、受災者的搶救與醫療照顧等工作,以免災情擴大。

 

【復建】Recovery

         復建為災變管理之最後階段,其工作包括復原與重建,將受損之地區與設施應變回復正常或接近正常之營運狀態,減輕進一步的災害損失。大規模的災害發生後,需要有效率的進行物資與重建工作的分配,必需訂定相關的法規。同時,在各項復建工程展開時,需顧慮各項設施與工程的減災措施,如此才可強化抗災的能力,爾後遭遇類似的災害時才能減輕或降低相關的損失。

 

2.防救災計畫概述

         自幾十年來台灣雖然經濟快速起飛,但在人口急劇增加下,社會結構卻也顯著改變。目前從資訊化社會的另一面觀之,民眾雖能輕易從大眾傳播媒體或新聞接獲詳細的災情報導,但對於各種災害資訊的判釋能力,卻未能同步提昇。民眾對災害自救救人之意識與能力薄弱,因此造成民眾對政府防救災過分的依賴及要求。

        由於天然及人為災害常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並對社會造成重大的衝擊,因此我國在民國89630日完成三讀立法,並於同年的719日公佈實施『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為我國防救災工作奠定法源基礎。災防法立法的目的在於:「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從中央至地方均依據此法設置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並由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依照災防法第二條第三款的定義,『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我國之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如圖所示。

  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

(圖片來源:http://www.chfd.gov.tw/rescure.php


 

【災害防救法規劃】

      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劃,為求我國防災體制之健全所建構全面性防災組織網路,統一劃分各層級防災會報與救災指揮組織,用以推行防災之相關業務,依我國行政體制,設立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及鄉(鎮、市)三級防災會報;並於發生災害時,設立即時反應之救災指揮組織。中央防災會報則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主要職責為:

1)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2)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3)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4)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5)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6)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執行任務】

      中央防災會報訂有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視為相關各部會之制定依據並訂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平時即由各部會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推動防災業務。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防災會報,亦由各行政首長擔任召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災 害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直轄市縣市應變中心 鄉鎮市應變中心 行政院 各編組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各編組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各編組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集人,並依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各部會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所轄區域的地區防災計畫並執行之。另外災防法亦規定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其下設置減災規劃組、管考協調組、資訊資料組、整備訓練組、應變復建組及總務後勤組,其執行之任務如下:

1關於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事項。

2關於協助各部會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擬訂事項。

3關於促進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事項。

4關於協調、整合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5關於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6關於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7關於舉辦區域性之演習及協調督導災害預防措施或各部會研究計畫之設計與執行事
           項。

8關於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9關於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10關於災害防救資訊工程之研發、維護與服務事項。

11關於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與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事項。

12關於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13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14關於編印緊急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15關於平日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

16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1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中央應變中心】

      行政院於重大災難發生時,為採取有效即時的應變措施,得設中央應變中心,其作業程式如下:

1災害應變中心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
          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但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地
          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
          害應變措施。

2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3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召集人決定
          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4機關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
           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5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
          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6機關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7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
          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
          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災害應變中心】

      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應變措施,得視災害的範圍、嚴重性,成立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由各級首長擔任指揮官,成員除所屬行政機關外,其他軍事機關、公共事業、民間團體等亦得納入。

         參與中央應變中心所編組的各部會均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各部會首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則由各部會內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必要人員組成。其主要任務如下:

1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
          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2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3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
           況解除為止。

         參與中央應變中心編組的行政院各部會,於應變中心成立並派員進駐時,即於各自部會內同步運作緊急應變小組。有災害發生之虞或災害發生時,各相關部會首長得視災害狀況,在中央應變中心未運作前,主動先於內部運作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防救工作屬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為防範可能災害發生,應訂定各項防災計畫,於發生災害時作迅速且適當之應變。行政院各部會將防災計畫作為災害防救工作之基礎,並要求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依轄區特性儘速完成該轄地區防災計畫。自從防災計畫頒訂後,實質上已發揮一些功能,唯對災害防救對策因環境及時空的轉變,對於災害的處理無法通盤涵蓋,需有隨時檢討修正之必要,又為配合「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修訂,各部會「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縣(市)政府「地區防災計畫」亦有同步修正之必要,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