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帶來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重大損失,影響民生至鉅。在救災及安置工作告一段落後,進入了長期的災後重建工作。政府除了頒布緊急命令,並成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外,整個災後重建體系在兼顧「災區重建」和「城鄉再造」,以重造一個活力、安全、永續的新家園為主要目標。
這裡以72水災所造成的土石流,來列舉一些政府的配套措施,以及重建內容,並介紹災後災民的心理建設與心靈重建,最後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介紹一些相關法令。
1.災後政府配套措施
(以下圖片來源:http://hazard-edu.nchc.org.tw/pdf/landslide_doc/026_5_013.pdf)
2004年7月2號敏督利颱風帶來大量的雨水,造成土石流災害及低窪地區淹水的災情,也造成農業、房屋、交通、公共設施的損失災民(如圖1),救助措施如下:

(圖1) 道路地基被沖斷
【慰問金發放】
為撫慰家屬,政府發放每名罹難者慰問金10萬元。
【災民收容】
在水災發生時,政府也立即設立臨時收容所,提供災民臨時安身之處。
【國軍支援工作】
在災後第一時間,國軍也立即投入救災行動,國軍累計派遣兵力18,958人次、各型飛機53架次、車輛772輛次、重型機具27部。總計清洗道路44,448m2、清理民房2,626戶、路樹扶正1,613棵、堤防消波塊650m、清運廢土14,558m3及堆置沙包7,947包、收容災民363人。
【災區垃圾清運】
災後累計清除垃圾2,739t、污泥量1,096t、動用清潔人力3,831人次、消毒面積53ha。
【衛生消毒】
災後由健保局啟動健保紓困機制;衛生署督促地方政府啟動所轄急救責任醫院投入救災。
【農業】
災後農業損失,政府補助方面
2.災後復建
【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水土保持處理】
(1)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治理,是以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崩塌坡面暨堆積區處理,
土石流沉積區等為整治範圍,其治理特點為:
- 從源頭尋求解決方案。
- 確定土石流的肇因。
- 袪除肇因,避免土石流發生。
- 植栽復育,穩定山坡,永除土石流災害。
- 以生態工法為主,融合工程於自然中,並運用在地失業人士。
(2)其治理概念以集水區而言,分區段進行,由上而下,共分四區:
a. 稜線地帶勘尋及填補裂縫(圖2、圖3)。

(圖2) 處理前
(圖3) 處理後
b. 做截導水處理,將地表水引流至安全地點,排往山下,以防流入裂縫或崩塌坡面(圖4、圖
5)。

(圖4) 縱向排水
(圖5) 橫向排水
c.崩塌地邊緣的高莖危木應截短。
d.清除無法挽救(留住)的土石。
a. 整修崩塌坡面,去除危石。
b. 視坡度陡緩,做適當的編柵及橫向截導水設施,將地表水引到植被良好地區。
c. 在坡面外圍做適當的截水工,以防坡外地表水流入崩塌區。
d. 填平蝕溝、做護底工、護岸或築小型節制壩,控制蝕溝。
e. 施作植栽工以穩定坡面,幫助受創的大地復原。
a. 積地坡面打樁編柵,並施作截導水工。
b. 堆積地基腳穩定工。
c. 在坡面外圍做適當的截水工,以防坡外地表水流入崩塌區。
d. 施作植栽工以穩定坡面。
a. 依集水區面積及設計降雨量,計算所需排洪斷面。
b. 疏濬沉積土石,以提供所需斷面積。
c. 以生態工法及就地取材為主,構築適當的護岸及固床工。
d. 兩岸進行植栽,以防新沖刷。
e. 沉積區的全面或局部植樹造林,以作為緩衝林帶。
(3)災害復原重建及緊急處理原則
- 土石淤積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河道必須立即疏通,以免造成二次傷害(圖6)。

(圖6) 土石淤積

(圖7) 土石流下游

(圖8) 崩塌地鋪網噴植前
(圖9) 崩塌地鋪網噴植後
- 其他復建新增災害整治工程,以上、中、下游整體治理原則必須加速辦理(圖10- 、圖11)。

(圖10) 航空植生施工前
(圖11) 航空植生施工後
3.災後災民心靈重建
【心靈重建目的】
(1)人與社會的結構整體性與心理、心靈重建
在重大災害發生後,有些人將心靈重建等同於宗教活動;有些人將之視為心理疾病的預防與處治;更有些人心中認為心靈層次太抽象,不如生活重建來得具體,於是採取人云亦云的策略,以免被貼上某種標籤,但實際上並不真正以為心靈重建有何重要性。
一個人與他的生活環境是一個具有相當的結構性的整體;亦即一個人的個人特質,面對生活的各種能力、擁有的信仰、擁有的社會網絡與社會支援、生活的物理環境與生態環境等等,是個相互緊密關連的整體性的結構,其中任何一部份的變化,都會引起整個結構的變化。所以。當我們以心理、心靈、生活、工作、環境等等不同的面向來描寫一個人災後二個月左右的現況,其實是種求其方便的描述方式;但也因為這種方便性的描述,造成人們習慣於以個別面向來瞭解某人的災後情況,而忽略了人與其環境的整體性。這項忽略有時候會形成表面上看起來是好的災後重建策略,實際上反而對個人是不利的。心靈的重建部分尤其容易有這種情況。
災區生活的重建、產業的重建、環境生態的重建三者如果皆能融入個人的主張,這三方面的重建即直接強化了其心靈上的力量。而如果地方上許多人的共識可以被融入這三方面的重建,則對個人而言,除了前述心靈力量的強化之外,同時會因為這是地方上許多人的共識,而有投入於群體的從屬感與忠誠感,於是加倍地增強其心靈的力量。所以集結社區的共識,鼓勵社區的參與,由上而下的重建規劃,其實就是做紮實有效的心靈重建。反過來說,有較強心靈力量的人,必然會對地方上的生活重建、產業重建、環境生態重建等,根據他們的信仰與價值觀提出較強的主張。相對於學者專家或上級政府的主張,這種地方上的主張如果不被融入,即會發生某種程度的抗拒與緊張。在這種情況下,心靈重建也一樣陷於危機之中。由此可見心靈重建與生活重建、產業重建、環境生態重建也是緊密互相影響的。
災後的心靈重建一方面要在生活的各個層面,具體而微的幫助每個人向他自己交代「我是有用的」,一方面也要經由社區意識的建立,以及其他由下而上的努力,幫助每個人再建活著的意義與受難的意義。
(2)災變中個人的心理反應
「一個人受到災變」這句話說明的是他已經接受到一項相當強烈而且特殊的環境刺激,而目前是在該特殊刺激過後的狀況裡。所以,災變後的心理反應至少受到「該特殊刺激」以及「目前接受到的環境刺激」兩者的影響。第三個影響個人災變後的心理反應的因素是個人活到現在為止所累積下來的個人的特性,尤其是個人面對重大挫折或危機性的生活事件所累積下來的特性。
災害是指由外在環境的突然變動造成相當廣泛且嫌惡結果的情況。災害的分類原則可以包含原因、突然的發生情形、強度、影響廣度、持續時間長度,造成傷亡情況等,亦即災害本身的刺激性質可以相當程度地決定了個人的心理反應。
此處所指稱的性格特質是一個人由他的身心發展與他所面對的每一個生活事件經驗,兩方面累積到現在的整體的身心發展狀態,包含了個人所擁有的心理狀況、意見、主張、信念、價值觀、行為習慣、情緒反應等,也包括由前述各項心理活動所組合成的對環境的因應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各項生活態度。這些心理活動使得一個人在面對生活時,表現出相當程度的一致性或穩定性,也表現出個人面對生活的活力或動力。這也就是平常語言所常描述的「個性」。
面對生活上的變動,除非是新生兒,否則一定會受先前的生活經驗的影響;亦即個人的「個性」會影響他如何面對生活的變動。面對災害自然也不例外。
災後處遇所指稱的是「目前狀況」,亦即受災後的現在這一刻,處於何種狀況。接受災變,個人容易形成很強的不安感、罪惡感、無助感、甚至憤怒與生氣,因此災後的處遇能減少這方面的感覺與不能減少(甚至增加)這方面的感覺,即個人心理反應有明顯的影響。
基本生活條件的恢復可以減緩災後的心理反應。個人的衣、食、住、行、衛生等條件得到支援,得到滿足,可以減緩災後的負向心理反應;如果能逐漸自主性地恢復這些生活條件(不是被支援),甚至可以獲得長期的自力生活下去的預期,其負向心理反應的減緩效果即更佳。不過,災變後,個人受到極大的衝擊,其應對生活的能力通常亦較低,較無法自主性地、甚或自力性地應對生活,因此如何在「支援」與「協助自主」間取得最佳的平衡,即為災後心理復健的重要課題。
基本生活團體的恢復或再建立,亦可以減緩災後的心理反應。個人最主要的基本生活團體包括家庭、鄰里鄉親、朋友、以及工作夥伴。這些基本生活團體是維繫個人身心健康地生活的重要條件,但大災變後,亦可能令個人損失了這些基本團體,因此,災變後,個人是否得以恢復或重建這些基本團體,即會影響個人的各種心理反應。
(3)災變下的心理反應
只要人還活著,面對災變是種隨著時間而不斷變化的歷程。各種新的訊息隨時傳遞進來,個人也跟著隨時評估當下的狀況(包括外在狀況與內心狀況)是否超出個人的資源所能應付,而決定是否要應付它還是要逃避它。前一瞬間才決定要如何、如何對應現在的狀況,下一秒鐘很可能因某一種新的訊息而又決定逃避它。
災難的經驗會在睡夢中重複出來,也會在白天清醒的時候重複出現。可能是類似的微量刺激,如卡車經過震動了地面,就引發個人回到地震的暴動裡,而有驚慌失措的舉動;也可能毫無緣由的,原先地震晃動、房屋倒塌、呼救聲等等,就又好像發生在眼前般的,視覺化的想像情況一一再度呈現。
面對大災變,將自己與該災變刺激隔離開來,是生物性的自動保護措施。心理上的隔離現象有兩類,第一類是心理上的休克,或對外在環境注意範圍的窄化。表現出來的包括嚇呆、愕住了、呆滯的表情;在行動上,則很容易接受簡單的命令而較不容易做選擇,做決定。許多第一線的志工都曾經發現過,災民呆在那裡,有時候輕拍他一下,表示關心,他會哭出來,有些則仍舊呆在那裡。
第二類是過度理智化的表現,很冷靜,很有效率地處理災後的事情,但不太能感受到他的感情。這種情況有時候會維持到六、七天,才逐漸把個人的情緒激動表現出來。地方上的幹部,家裡的爸爸、行政首長、校長、老師等有較多的機會被期待帶領大家度過災難的人,較容易有這類型的反應。
「否認」狀態過了之後,常出現很複雜的情緒集合。在震災區最容易觀察到的是不安、害怕、甚至是恐懼的情緒,其次是悲哀、無助、傷心的情緒,再其次是憤怒與生氣。這些情緒可能同時出現在一個人的心裡;某段時間某種情緒比較明顯,下一刻則另一種情緒必較明顯。
不安、害怕、恐懼普遍表現在不敢進屋子裡睡覺,儘管建築結構者做過明確的檢查,仍然不敢進屋子裡睡覺。另一方面是對震動的過度敏感,甚至連坐馬桶時,都覺得又地震,慌亂地衝出來。
悲哀、傷心、無助普遍表現在悼念失去的親友,日復一日無法停止的思念;以及望著毀損的家園,不敢期望能有恢復的時候。憤怒、生氣,較常表現在怨天尤人,甚至對保護他協助他的義工發脾氣。
當情緒的對象是針對自己、尤其是對自己生氣,很容易出現罪惡感。「如果不是因為我,他們就不會被困在裡面」這種形式的罪惡感常在失去親人的災民身上發現。
這四類的心理反應有些微的秩序性,但更常看到的是混雜在一起,時而有某類反應比較明顯。
【「文建會」災後心靈重建計畫】
在九二一大地震後,文建會規劃了災後心靈重建工作,主要有兩大方向,一為製作出版防災手冊及圖文影音歷史記錄,為歷史留下見證,並供防災及未來重建參考;一為藉由閱讀、文學及各類藝術活動的規劃及推廣,深入民眾生活,俾為民眾療傷止痛,早日迎向光明人生。
(1)協助對象
由文建會所提出的計畫是以全民為協助對象的,有關圖文影音出版、閱讀治療、文學治療、藝術治療等計畫,均歡迎全國民眾(尤其是災區民眾)參與,另規劃媽媽說故事、童書借閱服務、兒童劇演出、繪畫研習等相關活動,乃特別針對兒童而設計,期藉由各種活動安排,協助小朋友排除地震陰影,樂觀面對未來。
(2)計畫目標
- 本計畫參與對象包括全省社會各年齡階層以及各族群,將有助提升全民社會關懷,促進族群融合。
- 藉由廣播電視節目製播,暢通災後重建和藝術文化等資訊,了解政府災後各項施政,促進政府與民眾同舟共濟。
- 推動閱讀、巡迴演講、座談、美術、表演藝術等各種藝文活動,紓解及安定民眾情緒,寓心靈復健於文學藝術活動,易受民眾認同。
- 藉由震災圖文影音出版推廣,保存文化生活與家園情感集體記憶,可為未來殷鑑,並供重建參考。
- 心靈重建以人為本,以永續推廣為目標,使心靈重建工作能落實於生活,給予民眾信心與勇氣,俾相互扶持,攜手重建家園,迎向光明人生。
(3)具體措施及分工
結合民間團體、企業界的財力人力,補政府預算的不足,並以在地化、社區化為原則,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俾符合在地災民需求,落實心靈重建。
出版震災心靈重建系列活動防災宣導手冊、震災實錄,製播相關廣播電視節目,並舉辦文物聯展等,有助於未來震災心理預防及呈現歷史原貌,可激發民間生命力與社區活力,並作為災區重建的參考。
實地訪視各災區圖書館現況,提供專業知識,輔導鄉鎮圖書館儘速重建復原,恢復營運;辦理行動圖書館、培育讀書會領導人、社區故事媽媽,輔導成立讀書會及相關推廣活動,激發社區閱讀風氣,提供災民新知,使能自動自發,規劃重建家園。
辦理徵文、巡迴演講座談、災區感人故事報導、翻譯出版相關心靈重建書籍,用文學抒發性情,協助其心理復健,脫離震災後的陰影與恐懼,激起重建的動力及方向。
辦理繪畫、書法、電影欣賞講座、教育劇場研習、表演藝術巡迴演出等各種藝文活動,寓心理治療於藝術活動,設計抒發傷痛管道,鼓勵災民早日從廢墟中站起來,建立積極進取的人生觀。
【災後學生心理重建計畫】
根據各國災後經驗,災區師生的心靈重建,遠比有形的校舍重建要困難許多,除採取緊急應變支援措施外,教育部結合各直轄市、縣市、各級學校與民間專業團體心理輔導資源,更有系統地推動災區學校師生心靈重建工作,在此介紹一些以九二一災後為例,所推動的災後學生心理重建計畫。
(1)成立「教育部學生輔導支援中心」
教育部於1999年9月29日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成立「教育部學生輔導支援中心」,邀集全國主要輔導單位(臺灣師大、彰師大、高師大、張老師、省市高中輔導團、各縣市青少年輔導計畫輔導團、四區大專校院輔導諮詢中心),以及學者專家整體規劃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心理復健課程及後續追蹤支援網絡。此計畫分別於北區(臺灣師大)、中區(彰化師大)及南區(高雄師大)辦理,執行期限暫定於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6月止,為期9個月為第一階段,期滿並視實際需要訂定第二期工作計畫,為災區師生從事心理復健工作。本中心的主要任務如下:
- 統籌災區縣市輔導支援服務工作。
- 辦理輔導人員悲傷輔導研習。
- 研發急用基本輔導教材。
- 發展面對災變短期及長期學生輔導模式。
- 協調大專心理與輔導系所師生組隊服務災區學校。
(2)建立心理輔導諮商資訊網、鄉鎮心理諮商工作站
- 教育部於1999年9月29日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建立「九二一學生心理輔導與諮商資訊網」,並提供24小時電話諮商服務。
- 為加速災區學校心理復健工作的推動,深入災區鄉鎮地區設立心理諮商工作站,由駐站輔導諮商師提供災區學校個別諮商及學校輔導工作諮詢服務。(如圖12)

(圖12)
台中縣大里市光正國中學生正在進行心理輔導
(3)持續辦理心理復健工作坊,培訓種子教師
教育部「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學校輔導(心理復健)工作計畫」,工作對象包括救難者,旨在加強心理輔導人員地震災後的專業能力與心理建設,「教育部學生輔導支援中心」於災後立即組織並訓練心理輔導與諮商團隊,主動前往受災學校,提供服務。
(4)編印心理復健手冊,印送全國教師參考
教育部於九二一後發送了「悲傷輔導與悲傷治療」,作為培訓種子教師教材;後來又寄發了「災後學校心理教育與輔導手冊」及佛光會所捐贈「我會再站起來」等兩本心理復健手冊,分送災區各級學校教師與輔導人員運用。
另為加強親職教育,教育部於災後編印了「學習不打烊」及「寶寶上學去」等九二一震災教育問答(學校篇)及(家長篇),提供學校及家長有關震災後教育相關措施及因應之道。
(5)鼓勵大專校院心理與輔導相關系所師生服務災區
教育部為協助災區學校儘速完成復建工作,在後發布「大專院校相關專業教師協助九二一大地震救災及復建工作作業要點」,鼓勵心理及輔導相關類科專業教師,以不影響任教學校教學活動的原則,以公差方式參與救災工作。教育部對於參加救災的學校教師與學生,如未獲其他單位補助者,所需交通費及膳雜費統一由所屬學校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6)協調災區縣市政府及學校推動師生心理重建工作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青少年輔導計畫輔導中心學校,成立「縣市學生輔導支援中心」,以自助人助的精神,統籌及協助各校輔導工作,並轉介輔導資源。主要工作項目包括:支援協助學校教師對學生進行班級輔導、小團體輔導、指導教師進行家庭輔導及個別輔導,提供輔導工作諮詢服務,以及統籌與分配地方輔導資源(災區縣市學校輔導心理復健計畫)。
(7)協調民間團體動員輔導資源投入心理重建工作
教育部於災後主動接洽救國團總部,經其同意發動各縣市張老師支援學校師生災後心理復健工作,迄今,張老師除提供24小時電話諮詢專線服務外,另已陸續投入災區心理復健工作者,已超過上千人。另並協調佛光會、法鼓山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社大文教基金會、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等相關民間團體,提供電話輔導諮詢、出版書刊、家庭扶助及收容災區兒童等服務。
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總 則 】
(1)立法目的
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制定本法。
(2)公共建設的範圍
- 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 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 衛生醫療設施。
- 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 文教設施。
-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 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 運動設施。
- 公園綠地設施。
- 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 新市鎮開發。
- 農業設施。
(3)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職掌
- 政策與制度的研訂及政令的宣導。
- 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 專業人員的訓練。
- 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的協調與公共建設的督導及考核。
- 申訴的處理。
- 其他相關事項。
(4)民間參與的方式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如下:
-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的所有權予政府。
-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方式。
(5)投資契約的內容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 公共建設的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 權利金及費用的負擔。
- 費率及費率變更。
- 營運期間屆滿的續約。
- 風險分擔。
- 施工或經營不善的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 稽核及工程控管。
- 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 其他約定事項。
【監督及管理】
(1)公用事業營運費率的訂定及調整
民間機構參與的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
- 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 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 營運年限。
- 權利金的支付。
- 物價指數水準。
(2)民間機構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事情發生時的處理方式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 要求定期改善。
- 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主辦機關依第三項規定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機構接管者,不在此限。
- 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機構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3)緊急處分權
公共建設的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4)經營期限屆滿時的移轉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的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的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時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委託其繼續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