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土石流原理

 
 

 
   



 

 



 
 
| 土石流的分類 | 土石流發生途徑 | 土石流的特性 | 土石流發生之徵兆 | 發生的基本條件 |
   | 土石流和降雨的關係 | 地震的影響 | 土石流的危害方式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臺灣中部地區發生芮氏規模 7.3 的強烈地震。地震後,山崩地滑情形非常嚴重,山坡上大量崩塌的鬆散土石,在豪雨來臨時,非常容易發生土石流。依據地震後雲林縣、彰化縣、南投縣及台中縣等地土石流發生的降雨資料顯示,地震後土石流發生的當日雨量大約在 17 ~ 116 毫米 之間,這遠小於地震前發生土石流的 115~546 毫米當日雨量。地震後各土石流發生地區的降雨強度為 1.42 ~ 9.27 毫米/小時,降雨延時為 7.5 ~ 42.5 小時,而地震前土石流發生地區的降雨強度為 4.69 ~ 20.8 毫米/小時,降雨延時為 9 ~ 86 小時。這些資料均顯示,地震後,激發土石流的降雨條件明顯改變,所需的臨界降雨量明顯下降,也就是說只要較低的降雨條件就可能激發土石流。



(圖1) 九二一大地震時,路基沖蝕遭到土石流沖蝕

(圖片來源:http://bloguide.ettoday.com/defekt/textview.php?file=31450